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2115号
原告:***,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遂,重庆市南川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绿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西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42246X。
法定代表人:何浪,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绿浪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