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中崂路1005号8栋1单元1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90329953A。
法定代表人王乐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正勇,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的青岛市李沧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青岛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50367C。
法定代表人赵盼,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莉娜,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乐国,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鲁0213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岛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青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61050元及违约金5221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提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213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海翔
人民陪审员 栾新福
人民陪审员 赵桂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乔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