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3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兰州西路1188号(金胶州钢材市场)C3-4。
法定代表人:于宗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眀程,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蕾,1968年11月1日生,该公司股东,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国,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娜,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仕岗,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上诉人青岛**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仕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8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6元,减半收取7703元,由上诉人青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丽华
审判员 王 晋
审判员 刘歆鑫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记员 姚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