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紫祥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3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兰州西路1188号(金胶州钢材市场)C3-4。

法定代表人:于宗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眀程,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蕾,1968年11月1日生,该公司股东,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国,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娜,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仕岗,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上诉人青岛**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仕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8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6元,减半收取7703元,由上诉人青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丽华

审判员  王 晋

审判员  刘歆鑫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记员 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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