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2184号
原告:青岛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娜,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浩,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斯,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1904元,由原告青岛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桂升
人民陪审员  刘晓蕾
人民陪审员  孙 蕾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