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青岛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6368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超,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军,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50367C。
法定代表人:赵盼,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国,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娜,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因原告申请撤回1990000元的起诉,对案件受理费22750元予以退还原告;部分撤诉后案件受理费金额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纪仁峰
审判员  顾 伟
审判员  景艳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科
书记员曹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