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熙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熙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岩欣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1767号
原告:重庆熙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东段****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80162543G。
法定代表人:覃家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亨奇,重庆智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岩欣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双凤桥街道观音岩路**泽科兴城****3-8-5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PKHR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辉,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熙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岩欣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受理后,原告重庆熙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岩欣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熙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熙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岩欣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熙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