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675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黄金乡屈家塘组0803834栋。
法定代表人:陈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乐,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瑾,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被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591号。
法定代表人:杨向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6062.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6062.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涵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