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3250号
原告:厦门沛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翔安东路2889号217室之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道南岭大道万***8栋-103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59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郴州天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马田镇塘前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沛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郴州天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厦门沛渺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沛渺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沛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