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湖南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1966号 申请人:湖南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5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60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路869号东科园14、15栋102、202、302、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952134XY。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临港产业区疏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563511971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20209.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23B7046720220000××××)为申请人湖南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20209.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