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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1执47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73688715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浙0381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05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97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23日起以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被执行人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向瑞安市和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瑞安市和乐清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8月10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向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同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公司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商登记信息。经办人至被执行人所在村居调查其财产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11日,本院致函委托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现被执行人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381执47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