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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温乐执民字第195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4)温乐执民字第1959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的账户由本院另案冻结,因案外人异议,该案尚在审理中。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在乐清日报上予以曝光。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执行款283733元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温乐执民字第1959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