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7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鑫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汇丰路2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卓剑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蒙县,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再审申请人温州鑫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雷蒙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0民终127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州鑫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