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鑫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鑫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102执19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鑫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乐清市城南街道汇丰路2号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3688715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3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鑫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102民初60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鑫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117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3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报告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渝A×××××号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查封期至2021年6月3日),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新M×××××号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查封期至2021年5月22日),但未实际扣押。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截至2019年8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报告财产且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鑫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102执19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厉子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