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民终3844号
上诉人宁波教育实业集团育才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5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材料,以申请撤回本案一审即(2017)浙0205民初1924号案件的起诉。宁波教育实业集团育才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12月20日书面同意其撤回起诉。
一、撤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5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482元,减半收取162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462元,减半收取14231元,均由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樊瑞娟
审 判 员 曹 炜
审 判 员 周 娜
代书记员 姜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