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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33628号 原告: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二社涌边路69号二层2A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774443N。 法定代表人:李远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华信路一横巷15号1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73084595D。 法定代表人:林成彬。 原告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9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1750000元的30%为限是52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销售合同书》,约定被告就湛江市***亮项目向原告购买产品,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85万元。原被告签署合同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期款,但原告考虑到整体项目的进展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货,被告于2019年11月30日由合同指定的签收人***签收货物。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被告开具首付款55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一直未按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另行支付了货款76万元。 被告华讯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2日,**公司(乙方)与华讯公司(甲方)签订《销售合同书》,约定项目名称为湛江市***亮项目,所购设备包括堡垒机一套、安全态势感知平台一台等共计185万元,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付乙方30%首付,乙方收到款当日起20天内将货物送达至甲方指定地点,货到3个月内甲方支付余下的70%回款。交货地点为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679县道吉水道班,收货人***;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且收到甲方首付款后,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交货后7天内;如由于除乙方单方面原因或不可抗力外的一切原因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甲方应每日按合计总金额的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 **公司提交的《到货签收单》显示有涉案《销售合同书》所列产品,***在收货人栏签字。 **公司称其向华讯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载明,“我司已于2019年11月30日完成供货,但截至2021年2月2日,未收到贵司的任何货款,贵司已经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等。 **公司提交的电子回单显示,华讯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支付货款10万元。 **公司当庭称,其基于与华讯公司的信任关系在华讯公司未支付首期款的情况下发货,到货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并确认华讯公司在起诉后于2021年11月4日支付货款2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支付货款56万元。 本院认为:**公司和华讯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其依约交付了货物,但华讯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且华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交证据,故本院对**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公司主张华讯公司支付货款9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双方约定计算标准过高,鉴于双方并未按合同约定实际履行交付货物及支付货款,根据到货情况及华讯公司还款情况,本院调整为以185万元为基数,从货到3个月后即2020年3月1日起计至2021年7月28日;以17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9日计至2021年11月4日;以15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5日计至2021年12月31日;以99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以525000元为限。 华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万元; 二、被告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计至2021年7月28日;以17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9日计至2021年11月4日;以15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5日计至2021年12月31日;以99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以52500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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