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5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华信路一横巷15号1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73084595D。
法定代表人:林成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秦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二社涌边路69号二层2A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774443N。
法定代表人:李远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秦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3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广州秦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