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某某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681民初1471号 原告:***,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山东省平度市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本院提醒: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