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83民初6417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赣州路228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7********。
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厦门路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0390897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