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万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金湖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31民初3003号
申请人:江苏万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浦花园6幢6号。
法定代表人:於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闵桥镇工业集中区建设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2月3日生,住金湖县。
申请人江苏万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万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於辉所有的座落于金湖县黎城镇新建村四组的房地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於辉所有的座落于金湖县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金房字第××号、地号:07781)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