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万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金湖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31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浦花园6幢6号。
法定代表人:於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闵桥镇工业集中区建设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3日生,汉族,住金湖县。
江苏万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金湖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苏0831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金湖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万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59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对被告***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万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2229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49元,原告江苏万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2元,被告金湖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07元。判决书生效后,因义务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江苏万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万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831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应在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