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5民初13549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26元,减半收取计7063元,由***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