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5民初13549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26元,减半收取计7063元,由***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