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道合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道合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5民初9393号
原告:重庆道合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西段2号1幢6-5。
法定代表人:左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厚兵,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迪,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太阳城12幢第4层。
法定代表人:刘鹤辉,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道合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道合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道合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道合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道合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畅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