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81执保596号
申请人:溧阳市大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87693073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勋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P8AQ592。
法定代表人:杨建宇。
被申请人:溧阳市富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前圩路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50983416。
法定代表人:游海庚。
申请人溧阳市大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勋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富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勋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富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355万元,保单号为131B3046720200000212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勋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富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