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759号
原告:江苏红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街道化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41323130F。
法定代表人:郭洪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中相,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玉寅,男,1986年9月21日生,住丹阳市开发区。
原告江苏红福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臧玉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红福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红福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红福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国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 虹
书 记 员 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