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5905号之一
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0H9NK8H,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苏美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85558463P,住所地江苏省宿城经济开发区南区华夏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美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8元,财产保全费1499元,合计诉讼费3607元,由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