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3461号
原告:乐山市鼎力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百禄路462号春华首座小区1幢1单元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77564169D。
法定代表人:梁晓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借(系公司员工),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青神县申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神县南城镇大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56757578615。
法定代表人:赵永生。
原告乐山市鼎力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神县申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鼎力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乐山市鼎力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熊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