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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鼎力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廖幼红买卖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山市鼎力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7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井研执恢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鼎力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百禄路462号春华首座小区1幢1单元25-5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殷仲全,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4月1日,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乐山市鼎力农资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水泥款人民币118793元和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本院于2015年9月6日裁定拍卖***所有的位于井研县研城镇的房产,现正在拍卖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