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耀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南宁博联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4040号

申请人:***,男,1980年6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志雄,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婷,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广西水产畜牧学校******。

法定代表人:何欣珏。

被申请人:***,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瑶族,住南宁市江**。

被申请人:南宁耀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宁博联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耀联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宁博联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耀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56664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656664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BHGX20200237】,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宁博联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耀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5666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