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财保240号
申请人:***诚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南关街北段路西综合楼2层15号。
法定代表人:陈磊,经理。
被申请人:泰安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振华路东。
法定代表人:马善海,经理。
被申请人: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辛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辛屯村。
法定代表人:孙远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诚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辛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诚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46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本院已以(2020)鲁0983诉前调3888号登记,申请人***诚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辛屯村民委员会名下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诚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书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