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255号之一
原告: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东岱岳经济开发区希望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南关街北段路西综合楼2层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诚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50元,财产保全费3670元,均由原告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 凯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