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3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阳生,男。
被执行人: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世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蛇口四达电子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2)深南法民三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被告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将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振兴工业大厦(原华兴大厦)四层A座,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住宅楼19栋18套房产(109-111号房、209-211号房、309-311号房、409-411号房、509-511号房、609-611号房)转移登记至原告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过户费用由原告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确认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住宅楼17栋413号房产,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住宅楼19栋48套房产(101、102、103、104、105、106、107、108、201、202、203、204、205、206、207、208、301、302、303、304、305、306、307、308、401、402、403、404、405、406、407、408、501、502、503、504、505、506、507、508、601、602、603、604、605、606、607、608),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北小区(招商路北住宅楼)5栋6套房产(103、203、303、104、204、304)归原告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三、驳回原告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300元,由原告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83元,由被告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负担6371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元,由被告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负担4955元。
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一、将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振兴工业大厦(原华兴大厦)四层A座,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住宅楼19栋18套房产(109-111号房、209-211号房、309-311号房、409-411号房、509-511号房、609-611号房)转移登记过户至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二、将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住宅楼17栋413号房产,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住宅楼19栋48套房产(101、102、103、104、105、106、107、108、201、202、203、204、205、206、207、208、301、302、303、304、305、306、307、308、401、402、403、404、405、406、407、408、501、502、503、504、505、506、507、508、601、602、603、604、605、606、607、608),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北小区(招商路北住宅楼)5栋6套房产(103、203、303、104、204、304)登记过户至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三、支付案件受理费68672元。本案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关于第一部分执行内容,本院已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过户裁定书,将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振兴工业大厦(原华兴大厦)四层A座房产(房产证号:40××75)登记过户至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将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住宅楼19栋18套房产***登记过户至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关于第二部分执行内容,因该判决为确权判项,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不符合强制申请执行之要求,故本院予以驳回对此部分内容的执行申请;关于第三部分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支付70102元,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2012)深南法民三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所取得具有给付内容的权利已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43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将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住宅楼17栋413号房产,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住宅楼19栋48套房产(101、102、103、104、105、106、107、108、201、202、203、204、205、206、207、208、301、302、303、304、305、306、307、308、401、402、403、404、405、406、407、408、501、502、503、504、505、506、507、508、601、602、603、604、605、606、607、608),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北小区(招商路北住宅楼)5栋6套房产(103、203、303、104、204、304)登记过户至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执行请求;
二、(2017)粤0305执34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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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刘 璟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硕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