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国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9-17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丰执字第310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振兴工业大厦二层D座。
法定代表人张凯,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国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20号楼商业-1层20-6。
法定代表人国建华,总经理。
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国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0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盛世国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十七万五千元;二、北京盛世国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一万五千元;三、驳回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8元,由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已交纳),由北京盛世国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42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北京盛世国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本院依法查询了北京盛世国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询问,申请执行人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国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国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国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丰执字第31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风
审 判 员 马世平
代理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