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知)申字第25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盛世国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20号楼商业-1层20-6。
法定代表人国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祥,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振兴工业大厦二层D座。
法定代表人张凯,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盛世国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盛世国香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简称南方信息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盛世国香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两级法院认定违约事实错误,本案涉案合同名称虽然是《技术开发合同》,但是却包含“软件开发”和“售后服务”两个相对独立的项目,属于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二)本案软件检测完全由被申请人单方出具,没有权威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是否合格、是否有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检测,而且被申请人交付的仅仅是一套机器设备,没有提供技术支持,属于根本违约。(三)被申请人未积极履行合同,因此申请人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具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南方信息公司应于
综上,盛世国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盛世国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焦 彦
审 判 员 刘庆辉
代理审判员
马 军
二○
书 记 员 耿巍巍
书 记 员 张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