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

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民再1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3-4/FNO1-7SAITSOWANROAD,TSINGYIISLAND,N.T(香港新界青衣岛西草湾路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生,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烨中,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南山区蛇口太子振兴工业大厦二层D座。
法定代表人:张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宝春,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斐,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深圳市蛇口四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粤海路南联大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赫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访,男,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信息)、一审第三人深圳市蛇口四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电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40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1997年7月31日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长研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研发某某公司)与南方信息签订的《补充协议》并未违反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并无关于未经评估转让资产的行为属无效的规定。而1992年7月18日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但上述规定属于行政规章,依法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即使《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存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补充协议》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认定合同无效,但适用合同法有效的,也须适用合同法。(二)二审判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稳定。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已通过长研发某某公司支付了750万元的购房款,南方信息也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实际交付了全部的房产,表明双方已实际履行《补充协议》。且南方信息还实际认可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指定的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根据合同的附随义务,南方信息作为出卖人应当配合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过户或确权手续。在双方履行合同十几年后,因其自身未对房产进行评估而主张合同无效,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得到支持。(三)二审判决不仅未达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保护国有资产的目的,反而起到帮助个人侵吞国有资产的作用。本案中,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自始至终为全资国有企业,南方信息于2012年7月已从全资国有的中外合作企业变成了个人持有30%股权的公私合营企业。1997年前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用750万元购买账面价值250万元的房产,完全没有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二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造成个人侵吞国有资产的后果。据此,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南方信息承担。
南方信息辩称,(一)《补充协议》违反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合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转让应进行资产评估的规定,依法属于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是两个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履行结果形成了750万元的应收款,这是在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后形成的又一债权债务关系。(二)二审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1、《补充协议》转让房产的面积为8413.46平方米,按照市场价值计算其市值至少在1500万元之上。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关联交易的一方,利用其股东地位和在董事会中的影响,刻意压低房产转让价格,致使转让价格远远低于房产的真实市场价值,严重损害南方信息的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补充协议》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且未经相关政府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应认定合同无效。(三)二审判决有效保护了国有资产,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所谓“帮助个人侵吞国有资产”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只能以行为发生的时点即1997年7月31日为基准进行考量。南方信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依法评估和逐级报批的前提下,与杨义先杨某某教授开展合作,并设定了严格的对赌条款,较好地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四)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在长达12年中从未对涉案房产主张过任何权利,2009年2月4日才向南方信息主张过户,南方信息在同年3月19日明确表示拒绝,其最迟应在2011年3月19日之前向法院起诉。但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直至2012年4月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此外,在四海小区19栋48套房产和17栋1套房产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并补足地价款之前,依法不得转让。综上,请依法驳回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
四达公司述称,本案与四达公司没有关联,坚持一、二审的意见。
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南方信息将下述房产过户到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1)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振兴大厦(原名华兴大厦)厂房4楼A座;(2)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路四海小区19栋18套房产(房间号码为109、110、111、209、210、211、309、310、311、409、410、411、509、510、511、609、610、611);2、下述房产归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1)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振兴小区2栋2套房产(房间号码为102、402);(2)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路四海小区19栋48套房产(房间号码为101、102、103、104、105、106、107、108、201、202、203、204、205、206、207、208、301、302、303、304、305、306、307、308、401、402、403、404、405、406、407、408、501、502、503、504、505、506、507、508、601、602、603、604、605、606、607、608)和17栋1套房产(房间号码为413);(3)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路招北小区5栋6套房产(房间号103、203、303、104、204、304);3、南方信息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于1984年10月30日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为有限公司。
1986年3月26日,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房地产公司(甲方)与振兴电子企业公司、振兴电子展销公司(合为乙方)签订《房产和土地出资合约》,约定:根据电子工业部深圳电子开发公司与香港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部1984年3月23日签订的“合资经营振兴电子企业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招商局发展部应提供单身宿舍102个单元计3788平方米和7800平方米土地的开发费作为出资(占振兴公司总投资额的25%,计312.5万元,单身宿舍按500元/平方米,土地开发费按157.8元/平方米计价);又根据1984年1月25日签署的“合资经营振兴电子企业联合展销公司合同”,招商局发展部应提供2200平方米土地的开发费作为投资(占振兴展销公司总投资额的20%,计港币90万元);招商局发展部及蛇口工业区委托甲方全权经办上述合同中的有关房产、土地出资手续;甲方已于1984年6月和11月分二批各54间和48间向乙方移交了102个单元的单身宿舍(房号为四海17幢54间,每层1-9号房,共六层;19幢48间,每层1-8号房,共六层),并于1984年10月向乙方移交了招商路住宅区10015.5平方米的已开发土地(其中振兴电子展销公司占2200平方米),上述房产价值189.4万元,土地价值123.3286万元和港币90万元,乙方应于本合约签字后半个月内按“合同”第4-4条规定为招商局发展部出具“出资证明书”;“合同”25年期满后,甲方将视当时的情况向乙方收取房产所占用土地和招商路宿舍区10015.5平方米土地的使用费;乙方对房产的使用应遵守甲乙双方1984年7月9日签订的“房产出资合约”中的规定;乙方只能将上述土地用作建设本公司职工住宅之用,不得另作它用,诸如建设商场、宾馆、办公楼或用作工业用地。乙方必须将此用地的总体规划布局和单体建筑设计送甲方审查,以便与周围环境相适应。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南方信息均确认振兴电子企业公司另外75%的出资人为电子工业部下属的深圳电子开发公司。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明确本案诉求无涉及振兴电子展销公司。
同年,振兴电子企业公司与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通广电子企业有限公司、四达电子企业有限公司签订《振兴电子企业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电子工业部和招商局蛇口工业区于1984年合资兴办振兴电子企业公司,总投资为1250万元,电子工业部投资937.5万元,占总额75%,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发展部投资312.5万元,占总额25%;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文件及1986年3月22日公司股东会议决议精神,决定将原振兴电子企业公司投资总额1250万元分别转让给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通广电子企业有限公司、四达电子企业有限公司;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发展部投资312.5万元,其中土地7800平方米,157.8元/平方米开发费,计1230840元;单身宿舍102套,3788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计1894000元,股份转让如下:1、南方信息企业公司:土地3309.2平方米,157.8元/平方米开发费,计522191.76元;单身宿舍44套,1634.04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计817020元,合计1339211.76元;2、通广电子企业有限公司:土地3309.2平方米,157.8元/平方米开发费,计522191.76元;单身宿舍44套,1634.04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计817020元,合计1339211.76元;3、四达电子企业有限公司:土地1181.6平方米,157.8元/平方米开发费,计186456.48元;单身宿舍14套,519.92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计259960元,合计446416.48元;及其他条款。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南方信息均确认振兴电子企业公司的资产已分别转入上述协议书约定的三家公司,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开始持有南方信息25%的股权。经查询,现无振兴电子企业公司或振兴电子企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1989年10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向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作出深府口(1989)135号《关于南方信息企业公司股东变更及注册资本核准申请的批复》,同意南方信息企业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中国长城某某计算机集团公司及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核准南方信息企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中国长城某某计算机集团公司占75%、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占25%,并要求此文下发后30日内应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997年7月18日,南方信息召开股东会,专题讨论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在南方信息所占股份的股权转让事宜,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派代表参会并签名。股东会纪要如下:一、长城某某集团(中国长城某某计算机集团公司)和招商局集团(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双方股东一致同意:1、双方不再继续合作;2、招商局方将股权转让给香港长研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3、将招商局方面的股份以7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外资),第三方(外资)收购招商局方股权的750万元资金直接注入南方信息,招商局方以分得现南方信息账面净值250万元房产的方式回收股权转让的权益;二、经双方股东对南方信息现有资产及债务状况仔细核实,一致同意:1、招商局方面分割部分房产净值以250万元为限;2、净资产值的核算以1997年7月31日的净资产为准(房产折旧到1997年7月31日);……三、以下房产划归招商局方面所有:1、华兴大厦四层A座;2、四海19栋66间、17栋1间单身宿舍;3、招北宿舍6套;4、振兴一栋21套、二栋2套;5、振兴四栋40套;6、碧榆路9号别墅;会议责成南方信息财务部门对上述房产进行核算,提交双方股东,在此基础上形成股权转让协议(具体房号待房产净资产核定250万元后个别调整);四、双方按以下程序操作:1、房产的更名、过户手续以招商局方为主办理,过户费用由招商局方负担,在房产过户中发生的应由南方信息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税)费用由招商局方负担,但以南方信息名义缴纳。南方信息协助招商局方办理过户手续,直至将房产过户到招商局方指定的业主名下(包括部分房产的变现);2、南方信息应保证招商局方在该房产完成转让之日对该房产拥有同南方信息在该房产转让之前同等程度的处分权,并在1997年8月31日前清除所有该房产上可能存在的抵押权及其他妨碍招商局方行使处分权的障碍,并使招商局方在该房产转让完成之日不受可能的第三方之追索,否则,南方信息应采取措施,使招商局方免于因此受到任何损失,并与招商局方共同办理法定手续,使招商局方取得不被第三方追索的、同南方信息该房产转让之前同等程度的、该房产的处分权。关于华兴大厦四层A座抵押担保问题,长城某某方责成南方信息在8月31日前处理完。……;及其他内容。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南方信息均确认上述纪要第3条提及的“第三方(外资)”系香港长研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
1997年7月31日,南方信息召开董事会,就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招商局方”)股权转让的具体实施方案形成如下决议:一、同意招商局方将其拥有的南方信息25%全部股权转让给香港长研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二、同意香港长研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将收购招商局方股份的购股款直接注入南方信息,归南方信息所有,并取得招商局方在南方信息中所持有股份及其权益,招商局方以分割南方信息账面(1997年7月31日为准)净资产250万元房产的方式回收股权转让的权益;三、招商局方分割得到的房产如下:1、碧榆路9号别墅;2、四海单身宿舍19栋66间(整栋)、17栋1间(413);3、招北宿舍5栋6套(103、203、303、104、204、304);4、振兴宿舍1栋21套(104、204、304、404、504、604、704、105、205、305、405、505、605、705、106、206、306、406、506、706)、2栋2套(102、402)、4栋40套(202、402、502、303、403、503、104、204、404、504、604、704、105、205、305、405、505、605、705、805、106、206、306、406、506、606、706、806、109、209、309、409、709、809、110、210、310、410、710、810);5、华兴大厦厂房4楼A座。南方信息应保证招商局方在该房产完成转让之日对该房产拥有同南方信息在该房产转让之前同等程度的处分权,并在1997年8月31日前清除所有该房产上可能存在的抵押权及其他妨碍招商局方行使处分权的障碍,使招商局方在该房产转让完成之日不受可能的第三方之追索,否则,南方信息应采取措施,使招商局方免于因此受到任何损失,并与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办理法定手续,使招商局方取得不被第三方追索的、同南方信息在该房产转让之前同等程度的、该房产的处分权,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南方信息负责。……五、房产的过户手续以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为主办理,过户费用由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在房产过户中发生的应由南方信息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税)费用由招商局方负担,但以南方信息名义缴纳。南方信息协助招商局方办理过户手续,直至将房产过户到招商局方指定的业主名下(包括部分房产的变现),并提供房产过户必备文件。
1997年7月31日,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方,甲方)与长研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承让方,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南方信息是1984年9月29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现甲方愿将其所持有的南方信息2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经南方信息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同意,现双方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一、股权转让的价格:1、现甲方愿将其持有的南方信息25%的股权转让给乙方所有;2、乙方应于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购股款750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付款到由甲方指定的账户;二、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三、本协议生效后,南方信息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取得股东地位,并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包括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的南方信息的债权债务。……六、生效条件: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协议书经深圳市南山区公证处公证。同日,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甲方)、长研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与南方信息(丙方)就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鉴于甲方作为股东参与作出了丙方日期为1997年7月31日的董事会决议,根据董事会决议丙方董事会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丙方25%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作为甲方转让股权而收回的股本,甲方取得丙方分割给其的账面净值为250万元的房产,三方就此作出进一步明确:一、甲方在转让其股权给乙方及其他相关交易中所收回的股本,仅限于根据董事会决议可取得的丙方分割给其的房产;二、《股权转让协议》中所述由乙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的购股款750万元,甲方须将上述账户指定为丙方账户,上述款项为丙方所有,甲方不得享受或主张任何利益;三、本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南方信息均确认,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转让25%股权的对价750万元已经实际支付,上述“账面净值为250万元的房产”即1997年7月18日南方信息股东会纪要及1997年7月31日董事会决议中确定的房产。
1998年2月26日,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说明,表示:该公司1984年8月与电子工业部计算机工业管理局、振兴电子企业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南方信息,该公司占25%的股权;1986年12月,该公司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1989年10月,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口(1989)135号文批复,将股东变更为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再拥有南方信息的股权。
1998年4月1日,深圳力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南方信息出具力诚年审报字(1998)第059号审计报告,说明南方信息将净值2500743.19元的固定资产以协议价750万元转让给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转让资产净收益4999256.81元按70%计3499479.78元确认收益。1998年5月11日,深圳永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南方信息出具验资(1998)0106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了如下情况:截至1998年5月11日,南方信息已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3000万元,其中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投入资本750万元,占25%,中国长城某某计算机集团公司投入资本2250万元,占75%;根据1997年7月31日《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南方信息将其账面净值为250万元的房产作为抵偿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转让股权750万元价款,股权承让方香港长研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将购股资金750万元汇入南方信息账户,香港长研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共缴付资金750万元,其中,于1998年5月7日缴存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南山支行(账号74×××81)650万元,于1998年5月8日缴存上述账户100万元。
1998年5月25日,南方信息召开董事会,作出《关于1986年前后股东变化情况的决议》,如下: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南方信息25%的股权转让给香港长研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的决议生效后,在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办理股东变更领发营业执照的过程中发现,1986年至1989年股东变更后未及时到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手续致使本次股东变更工作发生困难,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形成本董事会决议;南方信息成立于1984年8月,开始是由电子工业部计算机工业管理局与电子工业部振兴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下称“振兴公司”)筹备组建,振兴公司是电子工业部深圳电子开发公司与香港招商局合资经营的企业;1986年3月,振兴公司股东会议决定撤销该公司,并将中方资产分割转让给下属的南方信息、四达公司、通广公司;【中方股东变化经过】:南方信息(实际是南方信息的中方股东计算机工业管理局)从振兴公司分割到折合3935139.13元的资产,1987年国家规定政府机关不允许办企业,为此,计算机工业管理局把该股权划转给下属的中国计算机发展公司,1988年12月中国计算机发展公司更名为中国长城某某计算机集团公司,即该股权属现在的中国长城某某计算机集团公司;【外方股东变化经过】:南方信息的外资方即招商局,创始股东是招商局轮船公司,实际办事部门是轮船公司发展部,1986年因业务发展,在发展部基础上成立招商局发展公司,将原招商局轮船公司持有南方信息25%的股权划转给招商局发展公司;经过1984年至1988年的变更,1989年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口(1989)135号《关于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及注册资本核准申请的批复》,批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过程中,因工商管理部门对注册资本3000万元变更为1500万元提出不同意见,有关办事人员就放下了,后因人员调动等因素,南方信息1989年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成为南方信息的历史遗留问题;本届董事会应承担当时股权转让变更的责任。
1998年7月20日,南方信息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说明,表示:南方信息自1984年创立之后发生了两次股权转让变更,第一次为1986年,因振兴电子企业有限公司撤销,将南方信息中方股权转让给计算机工业管理局后划转给中国长城某某计算机集团公司,外方股权由香港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为1997年,外方股权由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转让给香港长研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南方信息保证两次股权转让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南方信息成立于1984年9月25日,其股东变更登记的情况如下:1998年7月12日,由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25%)、振兴电子企业有限公司(持股0%)、计算机工业管理局(持股75%)变更为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25%)、中国长城某某计算机集团公司(持股75%);1998年7月14日,由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25%)、中国长城某某计算机集团公司(持股75%)变更为(香港)长研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持股25%)、中国长城某某计算机集团公司(持股75%);2007年7月30日,由(香港)长研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持股25%)、中国长城某某计算机集团公司(持股75%)变更为中国长城某某计算机(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5%)、深圳市爱华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持股75%);2011年3月29日,由中国长城某某计算机(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5%)、深圳市爱华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持股75%)变更为深圳市爱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25%)、深圳市爱华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持股75%)。第三人深圳市蛇口四达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5月5日,原名蛇口四达电子有限公司,于1996年11月5日变更登记为现名。深圳市蛇口通广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7日,原名深圳蛇口通广电子公司,于1997年9月9日变更登记为现名。
2009年2月,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分别向南方信息发函,表示:1984年3月23日,招商局蛇口工业区以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与电子工业部合资组建振兴电子企业公司,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出资312.5万元,持有该公司25%的股权;1986年3月,该公司的资产转入南方信息、第三人、深圳市蛇口通广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三个公司,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转入南方信息的投资占南方信息25%的股权(可删除),根据1997年7月30日南方信息股东会纪要、1997年7月31日南方信息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将持有南方信息的25%股权作价750万元转让给香港长研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由长研发某某公司将750万元资金注入南方信息,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从南方信息处取得账面净值250万元的房产作为股权转让款;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南方信息股权和折抵股权转让款的房产的实际产权人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下称“蛇口工业区”),一直由蛇口工业区负责管理;1998年7月14日南方信息25%的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长研发某某公司名下,抵作75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房产也由蛇口工业区指定单位深圳招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接收;2005年,蛇口工业区将上述房产调拨给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但南方信息尚未协助将房产过户登记至实际权利人蛇口工业区或招商创业名下,故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明确房产应登记至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名下,请南方信息尽快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9年3月,南方信息向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回函,表示:1997年之前南方信息25%的股权持有者是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而非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或深圳市招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的房产产权属于南方信息;1997年7月南方信息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未对股值和房产值作出严格的评估,造成决议和转股补充协议缺乏合法性,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撤股实际属于抽逃资金,双方争议的房产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应商议解决。2011年2月27日,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再次向南方信息发函,要求南方信息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至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名下。南方信息确认收到上述函件。
关于1997年7月31日《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所涉房产的情况,一审查明如下:
1、深圳市南山区蛇口碧榆路9号别墅、振兴1栋21套房产(104、204、304、404、504、604、704、105、205、305、405、505、605、705、106、206、306、406、506、706)。(1)碧榆路9号别墅。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称,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南方信息协商一致将碧榆路9号别墅变更为南方信息拥有的碧榆路7号别墅过户给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碧榆路7号别墅为门牌号码,产权登记的名称为“碧涛苑别墅15栋整栋”。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房地产证显示,碧涛苑别墅15栋整栋于2011年5月9日登记至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名下。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另提交了深圳市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涛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及碧涛苑别墅而去总平面图,拟证明碧涛苑别墅15栋整栋即碧榆路7号别墅。南方信息对此无异议,确认碧榆路9号别墅更换为7号别墅。(2)振兴1栋21套房产。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称,南方信息将该21套房产交付给了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指定的投资开发公司,因国有资产内部调拨,投资开发公司又将上述房产交付给了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并由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对房产进行管理、收益。2008年12月17日,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通广电子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将上述21套房产中的14套(105、106、205、206、305、306、405、406、505、506、605、606、705、706)置换给了深圳市通广电子有限公司,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剩余7套(104、204、304、404、504、604、704)的产权于2009年3月24日登记至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名下。
2、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振兴4栋40套房产(202、402、502、303、403、503、104、204、404、504、604、704、105、205、305、405、505、605、705、805、106、206、306、406、506、606、706、806、109、209、309、409、709、809、110、210、310、410、710、810)。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南方信息均确认,南方信息以其名义将上述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共计340万元支付给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单位,对于该事实,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南方信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南方信息提交了银行支票存根及收据予以证明。
3、其余房产即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诉请的房产
(1)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振兴工业大厦(原华兴大厦)四层A座于1999年1月5日登记在南方信息名下,购房性质为商品房,房地产证号:40××75;
(2)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住宅楼19栋18套房产登记在南方信息名下,购房性质为内销商品房,房地产证号分别为:1**-1**号109-××号房00569630******3,2092**-2**11号房00569640******4,3093**-3113**号房00569650*****5,4094**-4114**号房00569660*****6,5095**-5115**号房00569670*****7,6096**-6116**号房00569680*****8;
(3)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振兴2栋2套房产(102、402)未办理房地产证,该2套房产在分户汇总表中显示的权利人为南方信息公司。根据一审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调取的情况,蛇口振兴2栋位于K317-0014宗地内,未查得其房地产初始登记记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凡未经登记机构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人以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人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4)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住宅楼19栋48套房产(101、102、103、104、105、106、107、108、201、202、203、204、205、206、207、208、301、302、303、304、305、306、307、308、401、402、403、404、405、406、407、408、501、502、503、504、505、506、507、508、601、602、603、604、605、606、607、608)未办理房地产证,该48套房产在分户汇总表中显示的权利人为深圳南方信息有限公司;
(5)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住宅楼17栋413号房产未办理房地产证,该房产在分户汇总表中显示的权利人为深圳蛇口四达电子有限公司。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当庭表示,振兴电子企业公司在将资产转入南方信息等三家公司时,将该房产分给南方信息,当时该房产登记在深圳蛇口四达电子有限公司名下,后未办理变更登记,故该房产现登记权利人仍为深圳蛇口四达电子有限公司;
(6)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北小区(招商路北住宅楼)5栋6套房产(103、203、303、104、204、304)未办理房地产证,该6套房产在分户汇总表中显示的权利人为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
根据一审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调取的情况,四海住宅楼17栋、19栋位于K501-0008宗地内,已于1997年办理初始登记,登记权利人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房地产公司,核发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证》;招商路北住宅楼5栋位于K317-0006宗地内,已于1995年办理初始登记,登记权利人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房地产公司;上述K501-0008、K317-0006宗地均为行政划拨用地(非商品房性质),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补足地价款后,方可转让。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向一审提交了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0日签订的《关于处理蛇口工业区用地问题的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第二项约定,蛇口工业区企业开发的安居房和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详见附件三),凭本协议可直接办理房地产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该协议附件三列明的房地产包含了四海住宅小区A、B以及招北住宅小区。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以上述协议证明根据与主管机关签订的协议,四海住宅楼17栋及19栋、招商路北住宅楼5栋无需再补缴地价款,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或变更登记。根据上述协议,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需缴纳的地价款总计98674.73万元,包括协议第二条第一项“已建成用地3.89平方公里中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补地价的用地项目”(附件二)需补缴的20909.63万元、协议第三条“未用地2.32平方公里用地手续”需补缴的77765.1万元。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表示上述98674.73万元已经缴清。
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南方信息一审当庭确认上述南方信息公司、深圳南方信息有限公司、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均指南方信息。各方当事人一审当庭确认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诉请的房产现由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占有、使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南方信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将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振兴工业大厦(原华兴大厦)四层A座,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住宅楼19栋18套房产(1**09-××1**号房、2092**-2112**号房、3093**-3113**号房、409-**-4411**号房、5095**-5115**号房、6096**-6116**号房)转移登记至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过户费用由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确认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住宅楼17栋413号房产,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住宅楼19栋48套房产(101、102、103、104、105、106、107、108、201、202、203、204、205、206、207、208、301、302、303、304、305、306、307、308、401、402、403、404、405、406、407、408、501、502、503、504、505、506、507、508、601、602、603、604、605、606、607、608),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北小区(招商路北住宅楼)5栋6套房产(103、203、303、104、204、304)归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三)驳回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300元,由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83元,由南方信息负担63717元;保全费5000元,由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元,由南方信息负担4955元。
南方信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补充协议》效力的问题。1997年7月31日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长研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南方信息就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南方信息分割给其的账面净值为250万元的房产作为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转让股权而收回的股本,因南方信息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根据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补充协议》涉及的250万元的房产转让应受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调整规范,在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和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长研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南方信息签订的《补充协议》违反了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的效力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因《补充协议》无效,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南方信息继续履行合同将其账面净值为250万元的房产过户至其名下或归其所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双方均为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规均应予了解,造成合同无效,双方均应承担责任,但由于双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均未对合同无效后果进行充分的举证和主张,而基于两审终审原则,二审阶段又不具备直接审理判决的基础,故本案对《补充协议》的无效后果不予处理,由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和南方信息依据相关物业现状以及双方履行无效合同的情况,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2012)深南法民三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4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4300元,由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补充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1997年7月31日,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与长研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同日,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长研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南方信息就《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南方信息的25%的股权转让给长研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750万元,该款由长研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付至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指定的南方信息名下的账户,并由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取得南方信息账面净值为250万元的房产。上述协议签订后,《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大部分内容均已实际履行,南方信息的股东也依照《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进行了变更登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转让国有资产须进行评估。该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本案中,南方信息并无提供证据证实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取得南方信息账面净值为250万元的房产存在低价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双方已按照《补充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多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未提出异议,因此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补充协议》为有效合同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二审认定上述《补充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因《补充协议》有效,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南方信息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的具体房产过户或确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一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充分的论述,本院赞同,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申请人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补充协议》有效以及南方信息应继续履行合同的再审请求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致使判决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43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民三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300元,由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83元,由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负担63717元;保全费5000元,由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元,由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负担49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300元,由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秦 旺
审判员 闵 睿
审判员 洪望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何文钊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