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0305执5572号
关于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民再17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12)深南法民三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用,本院民三庭将案件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68672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民再17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12)深南法民三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诉讼费部分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7)粤0305执5572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梁世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