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安市泰山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91民初614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亮,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泰山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