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民初649号
原告:泰安市泰山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龙,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华,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安市。
主要负责人:丁大伟。
原告泰安市泰山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泰安市泰山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泰山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逯元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