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26791号

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蝉欢乐园2号院甲1号楼206-01-02。

法定代表人:李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刘继强,执行董事。

托诉讼代理人:马广伟,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原告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
书  记  员   崔景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