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新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岛威尔特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民辖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威尔特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新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全先,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威尔特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沧区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原四方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沧区,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青岛市*沧区,故青岛市*沧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