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保643号
申请人:青岛新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苏家村委东。
法定代表人:杨全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浩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开元路南、龙泰东路西。
法定代表人:彭华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新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浩海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浩海制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鲁1003民初3886号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浩海制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浩海制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