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鲁0213民初1460号
原告:青岛新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杨全先,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雨,青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街道办事处苏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负责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新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街道办事处苏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2***6269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41857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企业(居民)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1、拆迁范围为苏家社区九水东路北侧涉及的相关区域;2、解除于1994年4月25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3、至起诉之日,剩余2***6269元补偿款至今尚未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街道办事处苏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青岛新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解除土地租赁协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款等共计2***6269元。
二、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6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新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