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8059号
原告:***,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富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镇商贸街18号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富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38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2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蕾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于欢欢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