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辖终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富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镇商贸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市辖区。
上诉人天津富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80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天津富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裁定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4民初8059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分属不同的四级案由规定,是故,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系合同纠纷应当由天津富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罗列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系被上诉人故意规避管辖,本身起诉主体错误,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故申请人特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位于青岛市城阳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据此向合同履行地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鉴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