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露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露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6016号
原告:**,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天津露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开元路1号商贸楼1号楼185室。
法定代表人:邸中新。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天津露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2022年2月28日上午9时,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刘茵茵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