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露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露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2771号
原告:**,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森,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娜,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露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开元路1号商贸楼1号楼1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WYA881。
法定代表人:邸中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彦,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迎宾路与长山南路交叉口西侧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95103337J。
法定代表人:周鲁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文,安徽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港博臣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开发区经十一路以西、经十七路以东、纬二路以南、纬三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TWXXK54。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铭,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露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港燃气有限公司、安徽华港博臣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廷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