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2771号
原告:**,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森,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娜,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露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开元路1号商贸楼1号楼1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WYA881。
法定代表人:邸中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彦,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迎宾路与长山南路交叉口西侧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95103337J。
法定代表人:周鲁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文,安徽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港博臣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开发区经十一路以西、经十七路以东、纬二路以南、纬三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TWXXK54。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铭,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露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港燃气有限公司、安徽华港博臣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廷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