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2467号
原告:武汉珈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四路3号武大科技园B3栋6层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武汉珈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珈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珈和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珈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珈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