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特威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特威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4011号
原告:厦门特威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65号1303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71285318F。
法定代表人:连小菊,总经理。
被告:厦门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88-196号莲花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790043。
法定代表人:刘峥嵘。
原告厦门特威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厦门特威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特威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特威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郭国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林小龙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