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服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四通都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通服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保裁定书
(2020)黔0403执保64号
申请人:重庆四通都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18号C座1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152087。
法定代表人:简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通服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北路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0045923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四通都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通服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1518400元不动产、股权、银行存款、债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重庆四通都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用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通服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11518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通服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等值价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本裁定书开始执行时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