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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通服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5997号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通知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直至2020年7月27日,已逾七日,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仍未预交,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经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诉讼费用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航
书 记 员 邓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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