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3332号之一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服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史兆欢
法官助理 喻 航
书 记 员 云晨阳